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
SUNSHINE LAW FIRM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 杭州曙光路122号世贸中心C座11楼1108(310007)
电话:0571-87635155 传真:0571-88254910
北京分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1区22楼(100070)
电话:010-51103199 传真:010-51103188
Http: //www.sunshinelawfirm.com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阳光杭券法2008第05号]
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划转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中国国电集团”)委托,就中国国电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赤峰市经委”)持有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3%国有股权,导致间接收购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简称“ST平能”,股票代码“000780”,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或“平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以及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关协议及授权与批准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协议双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人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得到申请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之主体资格
中国国电集团组建于2002年12月29日,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18号)的要求,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五大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是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申请人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3776(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亿元。2007年5月通过2006年度企业法人年检。
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发电设施、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
环保产业的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出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依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一家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具备进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
二、关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 2008 年4 月24 日,中国国电集团与赤峰市经委签署了《关于转让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协议》。协议约定赤峰市经委向中国国电集团转让平煤集团48%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为20.91 亿元。
2008 年4 月25 日,平煤集团完成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平煤集团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目前平煤集团股东双方为:赤峰市经委,股权比例为
52%;中国国电集团,股权比例为48%。
申请人本次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平能股份控股股东——平煤集团3%的国有股权后,将持有平煤集团51%的股权,导致间接持有平能股份622,947,287股股份,占平能股份总股本的61.42%。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因此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根据前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国电集团符合《收购办法》所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之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一)赤峰市经委于2008年5月4日作出《关于无偿划转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请示》【赤经证字(2008)62号】,申请将其持有的平煤集团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国电集团。本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已获赤峰市经委内部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
(二)中国国电集团于2008年5月4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同意赤峰市经委将其持有的平煤集团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国电集团。本次股权划转行为已获中国国电集团内部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
(三)赤峰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20日向赤峰市经委发出《关于无偿划转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赤政字(2008)93号】,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已经获得了赤峰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中国国电集团、赤峰市经委于2008年5月19日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就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标的及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相关约定。该《无偿划转协议》主体合法,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待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即为合法有效之协议。
(五)2008年5月17日,平能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就本次股权划转的收购报告书进行了公告。本次股权划转须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收购已经阶段性地履行了有关法定程序,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无异议、并豁免申请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一)根据《公司法》及《划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无偿划转方式依法受让赤峰市经委持有的平煤集团3%的国有股权。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赤峰市经委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赤峰市经委持有的平煤集团3%的国有股权未设定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可依法转让至中国国电集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煤集团所持ST平能股份有如下质押担保情况:
2007 年10 月23 日,平煤集团以其所持有的ST平能股份87,154,840 股,为ST平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00,000 贷款信用额度提供质押担保,为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办理人民币200,000,000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所持有的ST平能股份130,000,000 股,为ST平能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元宝山支行办理人民币346,000,000 元贷款信用额度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股份质押担保涉及平煤集团持有的ST平能股份共计217,154,840股,占平煤集团所持ST平能股份622,947,287股的34.86%。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上述平煤集团持有的ST平能股份的质押不构成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法律障碍。
(三)本次收购已经获得中国国电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四)本次收购已经获得赤峰市经委及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次收购所涉及平煤集团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六)申请人本次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平煤集团3%的国有股权,导致间接持有平能股份61.42%的国有法人股,根据《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无异议、并豁免申请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划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法律障碍。本次收购已经阶段性地履行了有关法定程序,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无异议、并豁免申请人要约收购义务。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08年5月17日,平能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就中国国电集团与赤峰市经委有关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收购报告书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已经就本次收购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收购中的证券交易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申请人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关于申请人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项,本所律师认为:
(一)申请人是依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可以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平煤集团3%国有股权,具备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向平能股份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获得中国国电集团、赤峰市经委以及赤峰市人民政府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已经就本次收购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六)在本次收购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证券违法行为;
(七)本次收购尚待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无异议、并豁免申请人要约收购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臻
经办律师: 陈臻
陆利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