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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稿时间:2008-7-21 15:30:0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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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
“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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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
其中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定义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知情人”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交易
所。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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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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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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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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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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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 股东大会决议;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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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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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将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流程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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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将季报、中报、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
成时间表;
3、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
4、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并按文件要求作整体修改;
5、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审阅;
6、提交董事会审议;
7、审议通过后,季报、中报、年报定稿;
8、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9、在境内指定报纸刊登公告;
10、报送内蒙古证监局上市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
包括:
(1)、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2)、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3)、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5)、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2)、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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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
本企业经理审签,或按需要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核;
(4)、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进行披露。
3、重大信息审核、披露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
见);
(3)、董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公告除外),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4)、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5)、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报深交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6)、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公司公开披露后的信息资料
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分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通报传达。
(三)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证券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
核。证券部负责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
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1. 定期报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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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上述1 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3.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
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
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当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
信息,应当与证券部共同商讨;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证券
部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
查阅。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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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5.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6.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
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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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3、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5、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
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6、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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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及其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
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
话,要随时保持畅通状态。
第五十六条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包
括财务管理通则、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投资立项审查管理及内部审计制度
等。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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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审核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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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
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
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分公司应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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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
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
联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分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
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
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
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
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
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
部门及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
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
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
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
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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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
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七十四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必
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证券部备案留存。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沟通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了日常信息沟通机
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认真对待投资者来访,
来电。通过现场接待、网络平台、电子信箱等多种渠道答复投资者问询。
第七十七条 证券部、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建立了与保
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七十八条 证券部在汇总各部门及分公司信息专员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每
月向保荐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汇总表,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证券部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
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配合证券部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
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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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证券部工作人员确
立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委派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完整的书
面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上述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定期
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公平信息披露与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
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
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
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
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获得该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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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站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接待和推广活动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
安排,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股东等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进行详细记载、登记备查,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
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立即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1、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2、与银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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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九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
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在最迟2 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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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 个交易日内,应通过
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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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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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回
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而未报
告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有权利对信息上报不及时、信
息内容不准确及信息内容遗漏或故意隐瞒上报信息等行为主体作做出书面报告,
作为公司进行相应处罚的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和网站为《证券时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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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邮政编码:02407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股东咨询电话:0476-3324281,3328400。传真:0476-3328220。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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